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存、采矿取土、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存、采矿取土、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