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终止应急预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单位终止执行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终止应急预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单位终止执行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