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