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遵循法治与德治、教育与治理、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