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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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第二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
第三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遵循法治与德治、教育与治理、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
第四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第五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
第六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循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做到爱国、敬业、...
第八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谈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说粗话脏话;
(二)着...
第九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按规定使...
第十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
第十一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关心爱护未成年...
第十三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
第十四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旅游...
第十五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上网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上网,积极参与净化网络环境,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
第十六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一)语言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二)诚信经营,提供商...
第十七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下列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八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工作流程,落实便民措施,加强医患沟通,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九条 爱惜粮食,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培养节约用餐消费习惯...
第二十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实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引领...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
第二十二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第二十三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
第二十四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
第二十五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五条 提倡守望相助、互相关爱,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公民为需要帮助的人员拨打急救、报警等紧急服...
第二十六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推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下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一)交通信号灯、交通标...
第三十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属的体育健身设施、停车场、厕所向公众开放。
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爱心...
第三十一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
第三十三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及时...
第三十四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大...
第三十五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市民文明巡访员,协助做好...
第三十六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营造鼓励和促...
第三十七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