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谅互助,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三)不得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堆放杂物,不得占用公共绿地种菜;
(四)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五)装修作业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擅自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得堵塞他人车库出入口,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及时移离废旧车辆;
(七)不得向室外抛掷物品;
(八)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九)应当遵守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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