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持庭院以及房前屋后卫生、整洁,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堆放柴草、土石、粪便等杂物;
(三)不得随意丢弃农药瓶、化肥包装物及废弃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四)饲养家禽家畜,应当保持卫生清洁,不得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五)不得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六)不得在公路打场晒粮;
(七)应当遵守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持庭院以及房前屋后卫生、整洁,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堆放柴草、土石、粪便等杂物;
(三)不得随意丢弃农药瓶、化肥包装物及废弃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四)饲养家禽家畜,应当保持卫生清洁,不得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五)不得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六)不得在公路打场晒粮;
(七)应当遵守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