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三)家庭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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