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不得非法捕猎、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得损坏花草树木,不得躺卧公共座椅,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六)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树木、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按照规定文明养犬;
(八)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九)倡导文明、安全、环保祭祀,不得在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焚烧、抛撒、摆放祭奠物品;
(十)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不得非法捕猎、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得损坏花草树木,不得躺卧公共座椅,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六)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树木、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按照规定文明养犬;
(八)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九)倡导文明、安全、环保祭祀,不得在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焚烧、抛撒、摆放祭奠物品;
(十)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