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谈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说粗话脏话;
(二)着装整洁得体,不得赤膊光膀;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自觉遵守经营管理者设置的“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
(四)乘坐垂直电梯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不得拥挤推搡;
(五)开展露天表演、广场舞、甩鞭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干扰他人工作、生活和学习;
(六)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各类比赛时,遵守活动现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离开时不得遗落垃圾;
(七)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围观聚集;
(八)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谈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说粗话脏话;
(二)着装整洁得体,不得赤膊光膀;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自觉遵守经营管理者设置的“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
(四)乘坐垂直电梯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不得拥挤推搡;
(五)开展露天表演、广场舞、甩鞭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干扰他人工作、生活和学习;
(六)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各类比赛时,遵守活动现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离开时不得遗落垃圾;
(七)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围观聚集;
(八)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