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按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不得随意变道、加塞,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主动让行,经过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得逆向行驶或者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行驶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等候交通信号灯时不得超越停止线;
(三)行人不得闯红灯、乱穿马路,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安全行驶、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不得违规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主动出具发票;
(八)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使用者应当按规定区域停放车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运营企业应当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九)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应当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按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不得随意变道、加塞,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主动让行,经过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得逆向行驶或者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行驶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等候交通信号灯时不得超越停止线;
(三)行人不得闯红灯、乱穿马路,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安全行驶、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不得违规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主动出具发票;
(八)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使用者应当按规定区域停放车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运营企业应当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九)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应当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