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循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