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