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旅游资源,不得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区的景观,不得损坏景区内的公共设施;
(三)遵守景区安全规定,服从景区管理,不得扰乱正常旅游秩序;
(四)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景区内,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五)爱护文物古迹,不得违反规定攀爬、触摸文物或者对文物进行拍照摄像;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旅游资源,不得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区的景观,不得损坏景区内的公共设施;
(三)遵守景区安全规定,服从景区管理,不得扰乱正常旅游秩序;
(四)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景区内,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五)爱护文物古迹,不得违反规定攀爬、触摸文物或者对文物进行拍照摄像;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