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上网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上网,积极参与净化网络环境,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二)使用文明语言,不得通过网络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
(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遵守网络秩序,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恐怖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和传播的信息;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上网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上网,积极参与净化网络环境,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二)使用文明语言,不得通过网络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
(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遵守网络秩序,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恐怖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和传播的信息;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上网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