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一)语言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二)诚信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三)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保持门前环境清洁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出店经营;
(五)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场地上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一)语言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二)诚信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三)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保持门前环境清洁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出店经营;
(五)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场地上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