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工作流程,落实便民措施,加强医患沟通,提升服务质量。
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恪守医德,因病施治,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恪守医德,因病施治,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诊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