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实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当制定服务标准,落实便民措施,公开服务承诺,明示办事程序,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行政机关及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着装规范、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规范,服务热情周到。
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当制定服务标准,落实便民措施,公开服务承诺,明示办事程序,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行政机关及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着装规范、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规范,服务热情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