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九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九条 爱惜粮食,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培养节约用餐消费习惯,按需点餐,剩餐打包,践行“光盘行动”;
(二)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餐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按需采购、按需供餐,减少浪费;
(四)宾馆、饭店等餐饮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设计菜单,提供小份菜、半份菜和打包服务,提示消费者合理点餐,适度消费;
(五)餐饮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餐提醒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反对餐饮浪费文明行为规范。
(一)培养节约用餐消费习惯,按需点餐,剩餐打包,践行“光盘行动”;
(二)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餐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按需采购、按需供餐,减少浪费;
(四)宾馆、饭店等餐饮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设计菜单,提供小份菜、半份菜和打包服务,提示消费者合理点餐,适度消费;
(五)餐饮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餐提醒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反对餐饮浪费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