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经济补助和法律援助等机制,依法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经济补助和法律援助等机制,依法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