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无偿献血者给予表彰奖励,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临床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惠待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无偿献血者给予表彰奖励,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临床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