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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