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和反馈结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和反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