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传播文明行为典型事例,刊播公益广告。鼓励自媒体刊发、传播积极向上的文明用语、视频等宣传品。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