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等,依法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自律自治规范,推动基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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