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