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