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下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一)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等便利设施以及重点场所的急救设施、设备和药品;
(四)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环卫设施;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可用、整洁有序,并设置显著的文明提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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