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推选活动,并给予先进典型表扬激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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