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六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时间储蓄制度,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时间储蓄制度,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