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