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相关不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