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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