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