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五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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