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