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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