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条例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三条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