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条例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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