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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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
第三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
第二章 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条 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三条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五条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事业单...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
(一)...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总会计师条例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九条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