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五章 社区康复

第三十七条

戒毒条例 第五章 社区康复 第三十七条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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