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六条 戒毒条例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