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四条

戒毒条例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四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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