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九条

戒毒条例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戒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