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条 戒毒条例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