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八条 戒毒条例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