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二十条 戒毒条例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