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

戒毒条例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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