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九条 戒毒条例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