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七条 戒毒条例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